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清单

来源: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06 11:10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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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单位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第二项 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第三项 传染病防治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四项 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管

第五项 放射诊疗卫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六项 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第七项 医改工作督查落实

第八项 爱国卫生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项 《生育服务证》发放的监督

第十项 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项 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监管

第十二项 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监督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

贯彻执行国家、省、县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拟订全县卫生健康工作规划、计划,以及中医药事业(中西医结合)总体规划、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意见并贯彻落实。


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起草全县卫生健康管理规范性文件。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


拟订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措施,健全公立医院投入机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综合改革考评管理。


配合县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行政审批、联审、联办事项。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工作


2

研究推进卫生健康改革,贯彻落实全县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组织实施推进全县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

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深化全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负责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承担全县医疗健康产业、康养产业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


4

承担全县医疗健康产业和康养产业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医疗健康产业招商工作,指导社会办医工作。组织推进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医疗健康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医疗健康产业园区布局,指导和参与医疗健康产业园区建设、招商服务工作。


优化医疗健康产业营商环境,组织研究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需求,落实政策扶持等;指导社会办医工作。


负责医疗健康产业招商工作。


负责重点医疗健康产业项目落地协调及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及县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等。


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人才政策,推进国际国内医疗资源合作,大力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


5

深化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推进国际国内医疗资源合作,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

协调指导卫生健康学术团体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

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综合防控;参与对重大突发疫情的紧急处置;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和组织推进县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7

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贯彻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县老龄事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


8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药物价格政策和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县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健康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有关行为。


9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牵头全县控烟工作。 

牵头全县控烟工作。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10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我县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源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管理体系的有关工作。


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


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调处、特殊人群医疗保健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医疗服务政策规范。


对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规划,协助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11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做好全县托幼机构的服务指导工作。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


12

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卫生健康管理人才和全科医生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管理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科研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技术应用。


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及技术交流。


13

组织实施全县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

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医疗健康产业人才等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及县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等。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并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14

负责全县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5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16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17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填报人:王妹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21 联系电话:86223418



二、与相关单位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放射性药品管理

县卫健委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管。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县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县审批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管。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卫健委

负责学校卫生的管理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教育局与卫生健康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对策,共同对所属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将学校疫情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学校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防控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告家长公开信、家校通等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的预防。

县教育局

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监测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3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县卫健委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测,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事件驻地乡镇政府和水务、卫生等部门联合共同做好水污染事件处置。其中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水务局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以及取水许可证审批,开展水质督查工作,对供水水质定期进行检测;县卫健委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测,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县水务局

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以及取水许可证审批,开展水质督查工作,对供水水质定期进行检测。

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严厉查处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

县卫健委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有关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果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县公安局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县卫健委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本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琼中办发〔2019〕53号)。

县卫健委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工作方案,实施食品流通、生产、餐饮等环节的风险监测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向县卫健委提出开展风险监测的建议。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6

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工作

县卫健委

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1.国务院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2.《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琼中办发〔2019〕53号)。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7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2、接到涉嫌“两非”案件时,要及时与卫健委、药监、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打击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3、严肃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及时为县人口计生委提供所需的人口数据资料。



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与卫健委、公安、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2、要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未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一律禁止使用和销售终止妊娠药品;3、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市场,调查清理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4、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县妇联

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与卫健委、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社会群众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积极提供“两非”线索,并结合关爱母亲、关爱女孩活动,宣传相关保护妇女、女孩政策,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和各国营农场

1、提高对辖区内育龄妇女孕情跟踪服务水平,查看孕情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并及时录入孕情,规范使用《孕情全程管理和服务情况表》,提高孕情掌握;2、加强对辖区内怀孕对象进行监测,对孕情不明原因消失的要及时查处,追根溯源,发现有涉嫌“两非”情况的要上报县联合执法治理“两非”行动组,联合执法治理“两非”行动组及时有效地查处“两非”行为。



县直各机关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省驻琼中单位

负责本单位辖管的人员孕情信息;加强对怀孕对象监测;发现有涉嫌“两非”情况的要上报县联合执法治理“两非”行动组。



县公安局

1、了解掌握全县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基本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村(居)委会签订《出租出借房屋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合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检查,督促流动人口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人口与计生信息的调查登记工作;2、指导辖区派出所与辖区计生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3、做好与县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工作。



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县财政局

逐步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督查各乡镇按规定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和对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加大对使用外来工单位劳动保障的监察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外来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用工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维护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对进入我县的农民工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进一步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工作。2、督促检查用工单位在聘用流动人口时,登记其婚育情况,提供这类人员信息到辖区计生办。



县交通运输局

做好流动人口及个体出租车、中巴客车、货车、三轮摩托车主等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这类人员信息到辖区计生办。



县市场监管局

1.加强对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配合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及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各项措施;提供这类人员信息到辖区计生办。2.定期开展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取缔非法购销终止妊娠药品的网点;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工地的管理,协助计生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2、督促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和工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供这类人员信息到辖区计生办。



县民政局

在对外来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止流动人口中的违法婚姻,发现流动人口法定外怀孕、生育的,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理;在救济帮困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要优先给予帮扶。



县教育局

负责落实育龄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政策。



县卫健委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工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条)。2.《戒毒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3.《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琼编办〔2011〕109号)。

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委和县人社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如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县人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县应急管理局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权益,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该职业病病人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9

戒毒康复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负责依法处理维持治疗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第一百零五条;2.《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2014〕3号)

某酒店客人在晚餐后,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酒店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汇报,并送病人去医院救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卫健委,并派工作人员到酒店开展封存食品原料、成品等调查工作;县卫健委接到通报后,由疾控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县卫健委

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10

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县人社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1.2011年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九条;2.2004年民政部总政治部《优扶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4.2014年海南省教育厅和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中招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子女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琼教中招[2014]8号》

某考生系农村独生子女,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中招办提交加分申请表,该表经当地县卫生部门初审后汇总报省卫健委终审,省卫健委对考生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合格考生名单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公示无异后予以加分。其他加分项目如少数民族考生、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县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二是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集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县卫健委

县卫健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立即组织救治;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上级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11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县教育局

收集、初审各类加分奖励材料。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琼中办发〔2019〕53号)


县卫健委

负责对考生父母双方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二女户结扎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进行严格审核,对该考生作出审核意见。

12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子女加分

县卫健委

县卫健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办发〔2020〕35号)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13

老年人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

将县政府除公安等部门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划转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县行政审批部门作为行政审批主体。一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审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特别是带有制约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后,可会同原审批部门共同审批。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办发〔2019〕103号)


县卫健委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主动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14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

县综合执法局

县综合执法局主要承担执法及监管职责,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主要承担政策指导和对县综合执法局履职行为的监督职责。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县卫健委

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根据本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15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事项

各县直单位

审核各类评先、评优、提拔等个人和单位计划生育情况。





16

审核计划生育信息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部门名称(盖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助产技术,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或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核实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情况;

(二)检查、核实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情况;

(三)检查、核实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参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检查人员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项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使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三)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卫生主管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监管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主管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检查人员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卫生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完成落实整改情况。

第三项传染病防治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为加强对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依法开展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义务。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三)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参加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督促辖区内行政相对人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健委。

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卫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上级报告。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卫技人员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查看诊疗相关行为规范,以及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情况。

4.查看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的相关许可及有关材料;

5.查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及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将检查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于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第五项放射诊疗卫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为加强对我县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察看、查阅资料、提问医务人员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核查。

2.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检查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第六项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职业危害单位、生活饮用水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落实情况;

2.检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情况;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和精神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情况;

3.检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测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和现场督导检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督导检查。

2.建立重点工作督查制度,各单位每季度上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3.出现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督导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年初制定下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目标;

2.各单位按要求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并按季度报送任务落实情况;

3.对任务目标落实较差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4.年底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卫健委;

2.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汇总分析、预警预测,及时了解全县疾病发生流行和控制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导检查中一旦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县通报,并督促其积极整改,同时将有关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七项医改工作督查落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医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政事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巩固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按劳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和现场督导检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2.采取报表评估和召开座谈分析会等方式,根据基层卫生院绩效实施情况,适时召开座谈分析会。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年初制订年度医改工作任务计划,并印发到相关医疗机构。

2.根据绩效工资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查。

3.年终组织开展医改年度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医改工作总结、自评材料和相关报表,县卫健委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现场反馈,并督导积极整改。

2.评估分析会中总结的问题,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项  爱国卫生事中事后监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公益性活动。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公共场所,烟草制品经营者,有关社会公民。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本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健委(县爱卫办)统一负责全县爱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健委(县爱卫办)制定计划,对辖区内爱国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群众投诉举报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卫健委(县爱卫办)报告,或由县卫健委(县爱卫办)组织力量查处。

(三)日常监督检查:对所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卫生学评价;

4.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5.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是否履行禁烟职责;

6.烟草制品经营者是否在“世界无烟日”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7.个人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卫健委(县爱卫办)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爱国卫生单位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监督检查对象认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健委(县爱卫办)。

第九项《生育服务证》发放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政府、省卫健委有关生育服务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的要求,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象发放生育服务证。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计生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生育服务证》;

(二)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行为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推诿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依法告示有关内容和程序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生育服务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生育服务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越权,越级发放生育服务证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健委负责全县《生育服务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一)专项检查。县卫健委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将《生育服务证》监督管理纳入当地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生育服务证》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全县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乡镇、国营农场计生办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健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或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一)未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生育服务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推诿的;

(三)不按规定依法告示有关内容和程序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生育服务证》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的;

(六)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生育服务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越权,越级发放生育服务证的。

处理决定应当制作书面文书,文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违纪事实;

(3)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处理决定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机关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处理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作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生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离岗培训;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级、晋职;

(七)取消个人或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八)扣发岗位津贴、资金;

(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种类可单处或并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错误发生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行为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项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各乡镇计生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合规,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材料;

2.办理时限,特殊情况办理程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利用海南省金人工程信息库监管;

2.实地检查、群众来访咨询。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利用海南省金人工程监管;

2.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进行核查,责令改正;

3.季度计生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海南省金人工程、季度督查、接受群众来访进行督查监督;

2.及时汇总反馈情况;

3.督促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加强业务指导;

2.季度计生督查检查形成书面反馈。

(十二)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计生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

2.计划生育帮扶对象是否存在不符扶助条件的情况

3.国家三项制度奖励申报程序、条件是否符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季度计生督查;

2.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流程:由县卫健委核查基层上报对象材料;

3.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1.采取实地查看申报材料;

2.抽取部分计生扶助对象入户核查;

3.通过银行入账清单进行核查;

4.县卫健委不定期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乡镇计生办。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停止并追回扶助金;

2.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3.基层错漏报情况,立即纠正,及时为符合对象办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

各级医疗机构

120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

县妇幼保健院

86226540

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县疾控中心

36853009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县皮精中心

36857008

3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两癌”筛查、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县妇幼保健院

86226540

4

除“四害”工作

指导社区、村、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社区除四害药物发放。

县爱卫办

86221890

5

生殖健康服务

对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男女常见疾病等知识普及。

县妇幼保健院

86226540

6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筛查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筛查,并做好优生指导、风险评估、跟踪随访等工作。

县妇幼保健院

86226540

7

为现居住地育龄群众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为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药具;查环、查病、查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县妇幼保健院

8622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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