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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20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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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现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参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新修订整合2020年3月10日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2020年3月13日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2023年11月15日印发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各单位职责、压实各方责任。项目审批权限由县发改委划转到县营商环境局,并细化有关部门职责;完善代建代管机制,项目业主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负责委托监理单位及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提高储备项目的生成质量和落地效率。新谋划的项目必须经过琼中县项目谋划协调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才能纳入项目储备库。并经财政预算评审(备案)后纳入财政预算一体化项目库。

(三)项目分类组织开展验收的部门有所调整。根据《关于划转第一批审批事项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通知》(琼中办发〔2020〕54号)以及《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琼建质〔2022〕117号)等文件要求“联合验收各事项分管职能部门对各自验收的意见负责;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不负责联合验收各事项的现场核实及技术把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不再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四)明确规范制定采用EPC模式建设项目要求。采用EPC模式建设的项目,需约定项目施工图审查时限;EPC模式建设项目待完成工程开工相应手续后,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五)调整工程预付款拨付标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施工合同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将工程预付款拨付标准由原来的10%调整为10%-3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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